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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失業給付期間,可以「打工」嗎?|

請問: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可以「打工」嗎?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31條規定: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可以分成三種情況討論:

一: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二: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從失業給付中扣除。

例如:平均月投保薪資30,300元,失業給付為18,180元〔30,300X60%〕,加上打工收入10,000元,總額為28,180元,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為24,240元〔30,300X80%〕,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為3,940元〔28,180-24,240〕,扣除之後失業給付可領取14,240元〔18,180-3,940〕

三:失業期間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總額「低於」基本工資,不用扣除失業給付。

保險是以最小錢換取最大保障才是,當然我們不願意遇到出險,如果保險只是想要把錢付出去的錢拿回來的話,就不是保險定義的所在。

歡迎來和小畢研究「法律與保險」這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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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多力量大,柴多火燄高?最後老話一句:千萬別有幸入寶山,卻空手而回,希望這篇能提供你充份的燃料,與充份的智慧。
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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