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機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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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取得明確的證據並不容易 |

另一半外遇,可對小三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因為偷吃通常具有私密性,要抓到明確的證據不容易,而找徵信社的費用十分昂貴,動輒數十萬元以上,連訴訟求賠的金額都不夠支付,所以往往只能用一些間接證據來推斷,但法官是會接受,也憑法官個人的自由心證,除非證據確鑿,不然也未必都能取得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配偶的身分權利即為實務上承認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另外需符合「情節重大」的條件。不過目前法院判決上,較少對情節重大的要件為論述,主要都是著重在外遇的證明程度,如果確實外遇,再酌定賠償的金額。

在案例中,我們可看出法官自由心證的不同,會影響判決的結果,在一則官姓男子的案例中,原配未能證明丈夫去汽車旅館的證明,但法官仍以兩人出國同住雙人房,即認為逾越朋友關係,判賠10萬元。另一則王姓男子的案例中,已確認小三入住了自己家中,而丈夫更承認上了147次,但法官卻認為證明程度不足,判決免賠。

侵害配偶權案件的特性在於:多靠間接證據加以證明,諸如對話訊息、社群網站、照片、親友證詞、旅館刷卡或發票紀錄等方式證明,難有直接證據。而多半法官對此並不會太嚴格要求原告要百分百證明,如能達到大致相信有此程度,而被告無法舉證反駁時,判賠機率很高。在第二則王姓男子的案例:假如上訴到二審,應該是有改判的機會的,反而是第一則案例的舉證程度還較為不足。

由此可見,法官的「自由心證」範圍真的很廣,也難以捉摸,原告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反而是不宜太過強勢,過於強勢遭致法官反感,在證據並非完全充足的情形下,有可能遭受不利判決,而法官也是人也是有情感的,原告適時打出「悲情牌」,博取法官的同情,有時也會有不錯的效果,因此類案件法官並不會太重視,當事人在開庭時給予法官的印象,對於判決的結果占有重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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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多力量大,柴多火燄高?最後老話一句:千萬別有幸入寶山,卻空手而回,希望這篇能提供你充份的燃料,與充份的智慧。
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


》小 畢 陪 您 閱 讀 生 活 中 的 好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