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機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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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人可以相安無事一輩子 |

現代人的婚姻觀跟以前不一樣?上一代的男人只要賺錢養家、女人只要安分守己當個賢妻良母,即使生活沒有情趣、不懂得甜言蜜語,就算一方大男人主義兼睡覺會磨牙或另一方發胖變老兼愛吵架囉唆,兩個人還是可以相安無事一輩子。

這一代的男女,如果丈夫只會賺錢,卻不懂得照顧妻子的喜怒哀樂,老婆燒飯洗衣,卻不懂得保養自己維持美貌,就可能因為一句「個性不合」或是乾脆說「不愛了」,就走上別離的道路。

這時候,除了孩子之外,要計較的當然就是「錢」了。

一談到要分財產,當事人雙方都懂得要「上網」做功課?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該有不少人聽過?所以大概知道白話點、簡單點解釋:就是夫妻離婚的時候婚後財產是要平分的。也就是說,假設老公婚後財產剩餘500萬,老婆婚後財產剩餘200萬,差額是300萬,老公就要給老婆150萬。

「這樣看起來好像很簡單,那還要律師做什麼?我們自己算清楚就好了。」那就大錯特錯了?

在夫妻之間財產分配的糾紛,常常複雜的,要解釋半天才能讓人弄懂。原則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則。

一、雖然婚前財產不用分,婚後財產要分,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娘家贈與、先生贈與)的財產,不分婚前婚後,都不用列入分配。(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如果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官可以調整或免除。(同條第二項)
二、婚前買的房子不用分,但如果房屋貸款有用到婚後賺的錢來還,清償貸款的部分要扣回來列入財產分配計算。(民法1030-2條第2項)
三、婚前買的房子,如果在婚後有收房租,房租是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份。(民法第1017條第2項)
四、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增值的部分,不屬於婚後財產,不用拿出來分。(無法條,但實務見解目前這樣認為)
五、婚後買的房子,婚後增值到離婚起訴時或協議離婚登記時的總價值,全都屬於婚後財產可以分配的範圍(民法1030-4條第1項)。

近年來的不動產增值,房子到底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就差非常的多?

那麼,如果不動產是在結婚前簽訂的買賣契約,結婚後才辦完過戶,到底算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房子呢?

就我們剛剛的分析,婚前買的跟婚後買的可是差個十萬八千里?

高等法院家事庭有個判決內容: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雖係由邱○○於兩造結婚前之84年8月12日所購買,然屬預售屋之購買,建築完成日期則為85年12月5日,已在兩造85年8月15日結婚之後,且於86年2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為邱○○所有等情,有前述土地暨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6頁),是系爭不動產既為邱○○婚後所取得,自屬其婚後財產,殆無疑義。」104年度家上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法官很明確的說:是以「過戶時」為準,所以房子是婚後買的,增值的部分,不是登記所有人的那方,一樣是可以分配的?

很多女人都是這樣跟老公一路打拚走過來的,至於到底要不要長顆心眼,各人心裡有一把尺,別因為計較影響了感情,那就本末倒置了?

女人一輩子就是希望能夠找到疼愛呵護自己的男人;人生的旅途,每個人都會生老病死,都會到達終站,這沒有例外,我們要珍惜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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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多力量大,柴多火燄高?最後老話一句:千萬別有幸入寶山,卻空手而回,希望這篇能提供你充份的燃料,與充份的智慧。
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


》小 畢 陪 您 閱 讀 生 活 中 的 好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