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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所蓋違建已經就地合法 |

時常有人在問:「是不是民國84年以前所蓋的違建已經就地合法,不會被拆除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可知:將違建分為「新違建」、「既存違建」及「舊違建」三種。

在新違建的部份,一經查報即予拆除;而在既存違建的部份,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4條之規定,原則上先予以列管,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則一樣查報後拆除。

至於舊違建,還是有拆除的問題,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產權也無法登記。所以,絕對沒有民國84年以前所蓋的違建便已經就地合法,不會被拆除的說法,而且各縣市另各有不同規定,所以還是得依照建築法規定來作建築補照或是拆除等動作。

法官指出: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所有權」的回復請求權,不受民法15年時效的限制,若違建20多年後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違建,並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最後要再補充一點:就算是同意使用權,不代表就可以違章建築?同意使用權是必需在「合法」為前提底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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