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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盜用?販賣產品應符合規定 |

李姓女子為了賺錢,在未經授權下,自行批貨買有日本漫畫《哆啦A夢》圖樣的雨傘,在網購平台以每支390元金額販售,此舉被商標權人發現後,認為該女子行為侵權,因此提告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法院近日做出判決,認為罪刑成立,處拘役50天,緩刑2年。

被告違反《商標法》,被法院判刑拘役50天。

判決書指出:被告李姓女子明知道《哆啦A夢》的圖案,是他人註冊商標圖樣,卻在未經同意或申請下,將有近似商標圖樣的商品,於去年2021年4月期間,陳列在網路上公開販售,每支含運費共390元。

在李女上架陳列商品後,被日商漫畫公司在台灣的代理公司發現,該公司法務人士,先以消費者身分購買,打開商品後確認自家商標圖樣遭到盜用,因此將所有證據蒐集,再向警方報案提告。

檢方傳喚李女到案,她坦承不諱,並表示該雨傘至今只賣出1支,且進貨數量不多,仍有存貨在家中待售。訊後被檢方依法起訴,並扣押犯罪所得390元、商品等,由於犯罪事實明確,檢方也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理時認為,李女一時失慮,盜用他人商品圖樣之行為,對商標權人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可能損害真正商品的信譽、品質等,更影響國家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下的國際聲譽,所為實在不可取。

不過,考量李女坦承犯行,且她沒有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加上台灣代表公司是為了蒐證購買,因此不算真正買賣,此侵權屬於未遂行為,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律師表示:此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已違反《商標法》97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為何會判緩刑?因被告並無前科紀錄,且坦承犯行,加上侵害的商品數量不多,所以法官認為判處緩刑較為適當。

律師也提醒:民眾應有智慧財產權之意識,對於知名卡通圖案通常多已由其所屬公司進行商標註冊,縱使未經註冊,也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法的問題,尤其是現今盛行個人網拍事業,更須小心注意,自己販賣產品時應符合商標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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