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機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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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停車位能否放置私人物品?|

壹、依建築法規定,停車位只能作為停車使用,如欲變更使用,需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果汽車停車位要停放機車或腳踏車,依內政部函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之函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尚無違法。另依內政部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指出:停放機車、腳踏車之問題主要是大廈之空間管理,應依照規約之約定即可,原則上不涉及使用執照之變更;換言之,如果「公寓大廈規約」禁止住戶個人停車位停放機車、腳踏車,住戶即應「遵守」規約規定。

貳、「禁止停車位堆放私人雜物」,必須以【規約】明文禁止,並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不能只由管委會「片面」自訂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住戶使用方式。

叄、住戶使用停車位仍應受【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若住戶違反規約,於停車位堆放雜物,應由管委會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3條第2項第4款】,如勸導無效或無規約可罰,可報請主管機關【清潔隊或消防隊】等權責單位處理或裁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肆、住戶於停車位置放之雜物仍屬私人財產,若管委會任意清除,則有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棄他人物品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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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


》小 畢 陪 您 閱 讀 生 活 中 的 好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