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
法條如下:
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但民法在民國88年4月增訂了第2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增修理由在於「防止債務人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現之租賃契約」,以強化「租賃契約要式性」為方式,藉以排除日後舉證推翻租賃契約的真實性之困難。
因此如果在買賣與買賣有衝突時,將以房東與房客合約書約定內容為主,最能符合雙方權益與實際需求,所以合約條款是最重要的保護機制。
舉例:台中市公益路房客用千萬裝潢的燒肉名店,在事業上軌道時,也是屋主提出終止租約就能就解約,房客提出訴訟敗訴,所有損失求償無門。
房地產無論未來是漲?還是跌?都是你要了解的「工具」,在不同的時機都有不同的賺錢策略,但若只是觀望而遲遲不敢下手,那麼房產的漲跌只是一則「新聞」,而跟你沒有關係?
歡迎來和小畢研究「房地產投資」這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