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外租屋,一般房東都會負責維護屋況,不過,若是在租屋處承租停車位,但停車位漏水導致車損,是該找社區管委會理賠,還是找房東理賠?專家表示:承租人也是住戶,如果公共設施有瑕疵,有權找管委會處理,但若管委會置之不理,建議找房東代為協調,若房東因不願居中協調而導致損害,恐需負賠償責任。
據報導:有民眾向房東承租有附車位的房子,卻因停車位上方多次漏水,要求管委會修繕無效,進而導致汽車車頂烤漆汙損,怒向管委會求償。但管委會卻認為:承租人只是房客,並非房屋所有權人,所以不予理會,承租人只好轉而要求房東負責;而房東卻稱地下停車場屬公共空間,漏水導致的損失應由管委會承擔,不願介入雙方糾紛,要承租人自行向管委會索賠。
對此,律師指出:針對停車場漏水的問題,根據《民法》430條規定,除非租賃契約另有約定,否則房東須負責租賃物的修繕,但車位屬於租賃使用的公共範圍,房客除可請房東去要求管委會修繕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人就是住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樣,有權要求管委會負責。
至於漏水導致車損的問題,律師說:管委會本就有公共區域修繕與維護的責任,若漏水問題是因管委會維護不善所造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2規定,可要求管委會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此外,若是房客向房東反映漏水問題,房東卻不予處理,也未代替房客與管委會協調,因此導致後續的車損,則房東恐須負賠償責任,房客可向房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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