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加蓋部分多屬住戶擅自搭建的違章建築,因其未編列門牌,未經合法登記,隨時有可能被拆除,所以大多數的公寓大廈均未針對頂樓加蓋者加收管理費用。但是如果住戶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認為頂樓加蓋戶應加收管理費用的話,頂樓加蓋戶就有依規定繳納管理費的義務,因為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各住戶具有絕對的拘束力,住戶有服從的義務,因此頂樓加蓋戶必須依照住戶規約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繳納管理費。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管理費的範圍包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費用及必要的修繕費用。其分擔的方式有三種:
1、由公共基金支付。
2、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之。
3、按各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因此如果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管理費的分擔有特別規定者,即應依住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來繳納管理費。
屋頂加蓋部分多屬住戶擅自搭建的違章建築,因其未編列門牌,未經合法登記,隨時有可能被拆除,所以大多數的公寓大廈均未針對頂樓加蓋者加收管理費用。
但是如果住戶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認為頂樓加蓋戶應加收管理費用的話,頂樓加蓋戶就有依規定繳納管理費的義務,因為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各住戶具有絕對的拘束力,住戶有服從的義務,因此頂樓加蓋戶必須依照住戶規約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繳納管理費。
其實,公寓大廈屋頂平台,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縱使約定由頂樓住戶管理使用,依法仍不得擅自加蓋建物,否則其他共有人仍得訴請法院強制拆除並請求不當得利。所以即使住戶未依法請求拆除,頂樓加蓋戶依實際的使用面積多繳管理費,除了敦親睦鄰外,也可減少其他住戶的反彈,更何況如果另將頂樓加蓋部分出租他人使用收取租金,更應依規約規定繳納管理費,較為公平合理,如果一味拒繳,引起眾怒,而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違建或訴請法院強制拆除,豈非增加被拆除的危險?結果將會因小失大,更得不償失。
魔鬼藏在細節裡,仔細觀察,才可以避免花大錢、卻又會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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