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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種契約傻傻分不清楚 |

民眾想賣房,通常會委託房仲居中處理找買主,但第一步就會面臨到仲介提出,要簽「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簡稱一般約)還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簡稱專任約);在簽署委託書前,兩種委託契約差異可要搞清楚,別兩種契約傻傻分不清楚。

先就名稱來說「專任約」就是獨家授權一家房仲業者販售,不得再委託其他業者處理賣房事宜,屋主也不可私下交易。而「一般約」則是委由多個仲介業者共同出售房子,也能自行銷售。

簡單區分兩樣契約的定義,對民眾來說優點有甚麼不同?對屋主來說專任約的優點,就是只須面對同一仲介,相對單純。而且仲介為了要求成交,會想辦法讓屋況更佳,且優先帶看專任委託的物件,爭取成交機會。

但一般約的優勢就是曝光更高,各家仲介共同宣傳,看屋來源相對多。而且若是屋主自售並不違法,自售也不必支付仲介費。

講完優點就要來說兩種契約的缺點,專任約等於綁住屋主,屋主朋友想買也不行,若私下交易根據契約內容需負擔違約金;而一般約得缺點就是不能防範同一買主透過不同仲介看房,且出入人口多,屋況較難維護,也難釐清損壞的責任。

地政士表示:兩種委託契約都有人選擇,但還是要評估待售屋自身條件。市場普遍的簽約方式不可否認的是一般約,因曝光管道較多彈性大,能提升找到買方的機率。像是地段、屋況都不錯的房子,找3、4間仲介一起賣,能縮短銷售期,但要注意現在市況不好,可能引起削價競爭。

至於專任約,約期時間1~3個月不等,就適合總價偏高、稀有性夠又須長期經營的產品。不過專任約期內,屋主等於被契約綁住,通常是很信任的仲介,才有辦法拿到屋主的專任約。

而以「房仲」角度當然都想多爭取專任約,雖然兩種約所賺取的服務費沒差別,但他認為專任約會讓從業人員願意拚搏投入資源,例如:派報、廣告、網路上如591刊登等,也較好掌握屋主/買主兩邊想法,提升成交機率,也能避免同一買主尋求多家仲介比價,讓物件屋主混亂,不過他的經驗來說,市況還是以一般簽多於專任簽。

房地產無論未來是漲?還是跌?都是你要了解的「工具」,在不同的時機都有不同的賺錢策略,但若只是觀望而遲遲不敢下手,那麼房產的漲跌只是一則「新聞」,而跟你沒有關係?

歡迎來和小畢研究「房地產投資」這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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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多力量大,柴多火燄高?最後老話一句:千萬別有幸入寶山,卻空手而回,希望這篇能提供你充份的燃料,與充份的智慧。
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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