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機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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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的方式,不只一種 |

離婚時,最常需要處理的兩件事就是財產與孩子。財產的部分,如果爭執不下,由法院按照民法財產分配的規定判決,大致上是有可預測性的。但是有關孩子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的與負擔,歸屬於哪一方,才是實務上爭論不休,沒有標準答案的困擾。

如果離婚時,沒有約定由哪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就是共同行使負擔。比較常遇到的困擾是,主照顧孩子的一方,尤其是就學後,動不動遇到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事項就得去找對方商量,很不方便,於是希望除了能夠主要照顧孩子的生活外,也能取得戶政機關的部分單獨監護,這樣辦理很多孩子的生活上事項時,就能單獨決定。

但是對另一方來說,在協議書上或戶政機關登記單獨監護,對他們說,或許像是剝奪了他們做父母的權利,雖然法律上不管如何,他們即使不是監護權人,也能擁有探視權,只是戶政的登記或協議書上的文字,如果有天孩子看到了,他們擔心孩子會認為自己被父母的一方拋棄了。於是,父母雙方就在這點上糾葛不清,主照顧之一方希望能通行無阻,非主要照顧的一方則希望能保留名義上的監護權。

在這裡提供大家「第三種」選擇,其實我們一直在說明,監護權並不是一種權利,而是父母對孩子權利義務的行使方式,因此,行使的方式主要是對小孩利益作考量,不管是現在正在進行離婚協議的父母,或是正在打監護權訴訟的夫妻,其實仍然可以兼顧雙方的需求,登記共同監護,但是約定由其中一方就某些事項有單獨決定的權利,譬如:就學、就醫、遷戶口、銀行開戶等等,這在戶政機關甚至是可以直接作登記的。尤其是在那種主照顧者在台灣,以探視為主的一方需長年在國外的離婚父母,會是一種值得考慮的選擇。

監護權訴訟中,有時父母雙方為了搶監護權殺紅了眼,對小孩的傷害也很大,因此如果選擇共同監護,主照顧者擁有某些事項的單獨決定權,並給予非主照顧者另一方適當足夠的會面交往時間,或許很多監護權大戰可以不用開啟,提供給在這場大戰中浮沈的父母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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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多力量大,柴多火燄高?最後老話一句:千萬別有幸入寶山,卻空手而回,希望這篇能提供你充份的燃料,與充份的智慧。
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


》小 畢 陪 您 閱 讀 生 活 中 的 好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