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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廣告行為 |

近日收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來函,希望小畢協助提醒格友注意相關法令。特整理重點,開此文提醒大家:如果你會在自己部落格張貼化妝品、藥物、食品時,請先閱讀完本篇內容,了解法令規定,避免被開罰。
小畢剛剛仔細拜讀相關規章,每種罰緩都四萬起跳。所以請格友在網路或部落格刊登商品或發言前,請務必要先了解法令規定,避免導致罰鍰。整理重點如下,請大家參考:

壹、什麼是廣告行為?
如果您於部落格發表使用特定品牌產品的推薦文章,文章當中,如果留下廠商的聯絡資訊、超連結該廠商網頁,使消費者循線購買,即已構成廣告行為。

貳、違規廣告訴求用詞?
當您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或藥物廣告,應要先申請廣告核准才可刊登,刊登的內容如果是食品廣告,若涉及誇大不實或宣稱有醫療效能,將有可能收到罰鍰。

參、化妝品網路廣告相關規定
如果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於內容中刊登「適用對象」或「使用說明」已涉及效能,則算是廣告行為。在部落格張貼化妝品內容不得有誇大、保證效用、涉及疾病治療及預防。
如果在部落格張貼各家化妝品比較及使用心得,雖非以銷售為目的,但內容涉及誇大或療效,仍有可能涉及廣告行為。

對於您在網路上所刊登之內容,是否會被認定為廣告,依衛生署解釋,如果您只是單純描述商品資訊(請參考下列「可以刊登的內容」),而未描述其成分或功效,將不會被認定為廣告,而可以刊登。您於刊登化妝品類商品時,應遵守以下刊登規則,以免因違反法令而受罰;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廣告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壹、一般化妝品(商品外包裝上無「衛署妝輸字第×××××號」、「衛署妝製字第×××××號」字樣)
(1)可以刊登的內容:
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
(2)不能刊登的內容:
任何有關商品成分、用途、用法等涉及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但如果您有取得化妝品廣告許可,您可以刊登經許可的廣告內容,不過您應一併註明廣告許可字號。

貳、含藥化妝品(商品外包裝上有「衛署妝輸字第×××××號」、「衛署妝製字第×××××號」字樣,一般最常見的就是美白、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殺菌抗菌類商品)
(1)可以刊登的內容:
如果您有寫出商品完整的「衛署妝輸字」或「衛署妝製字」,則除了一般化妝品可以刊登的內容外,您還可以刊登經衛生署核准的仿單(即中文說明書)內容,但您必須為授權代理商或經銷商,否則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
如果您沒有寫出商品完整的「衛署妝輸字」或「衛署妝製字」,則將視為一般化妝品管理,您只可以刊登商品照片、品牌及品名、容量、價格、有效日期、製造廠商名稱。
(2)不能刊登的內容:
有刊登完整「衛署妝輸字」或「衛署妝製字」的情形:任何超出衛生署核准仿單的內容。
未刊登完整「衛署妝輸字」或「衛署妝製字」的情形:任何有關商品成分、用途、用法等涉及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如果您有取得化妝品廣告許可,您可以刊登經許可的廣告內容,不過您應一併註明廣告許可字號)

參、除了廣告問題外,您還必須注意《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的下列規定:
化妝品之製造需領有工廠登記證,敬請您勿銷售來路不明之化妝品,或銷售您自行DIY製作或分裝、改裝之化妝品。
國外輸入之化妝品,其標籤(含中文品名、用途、輸入廠商名稱、地址)及仿單應譯為中文。輸入化妝品之樣品,不得販賣。含藥化粧品之製造及輸入需經衛生署同意,並取得許可證,違反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醒您,輸入許可證需由進口商提出申請,因此,您如果是自行由國外輸入含藥化妝品時,應依規定取得輸入許可,如有其他廠商已就同一商品取得輸入許可證,並不代表您就可以合法輸入,您仍應申請輸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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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多力量大,柴多火燄高?最後老話一句:千萬別有幸入寶山,卻空手而回,希望這篇能提供你充份的燃料,與充份的智慧。
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


》小 畢 陪 您 閱 讀 生 活 中 的 好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