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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深愛的另一半未來生活更有保障?

沒有子女的我,該如何為妻子/丈夫保留核心遺產?

隨著時代的變化,目前越來越多夫妻由於經濟、工作或是對生活方式的追求選擇當頂客族(即不生小孩的夫妻),當夫妻沒有生育子女且發生其中一方死亡的情況,遺產的繼承問題就會顯得尤為重要,尤其當被繼承人(死亡的夫或妻)的父母已不在世,且與其兄弟姐妹感情不和睦時,該如何為妻子/丈夫保留核心遺產避免讓兄弟姊妹取得,而讓深愛的另一半未來生活更有保障呢?

一、一般情形,夫妻一方死亡後遺產會如何分配?
第一階段: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 條)
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我們稱為「被繼承人」)後,首先,另一半可以先請求進行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剩餘的財產才會進行遺產的分配。
(關於剩餘財產制的計算,可以參考本網站「離婚等導致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該如何計算呢?」的文章喔)

第二階段:被繼承人遺產分配
依民法第1138 條、1144條的規定,配偶是排除在繼承順位以外的當然繼承人,所以是一定可以分得財產的喔!而其他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因此,若被繼承人沒有子女且父母也都已經過世,則遺產將會由配偶與兄弟姐妹共同分配,配偶可以分得遺產的二分之一。
簡單來說,被繼承人1.先扣掉剩餘財產分配後為遺產2.再來才是兄弟姐妹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的三分之一,也就是遺產的六分之一),又如果被繼承人與兄弟姐妹感情不佳,不想將辛苦一輩子的遺產分太多給兄弟姐妹時,就需要在生前撰擬好遺囑。

二、生前撰擬遺囑的重要性:
如被繼承人透過生前撰擬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遺囑,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遺願,原則上應依照遺囑記載進行分配,但要注意的是,就算有立遺囑,除非兄弟姊妹有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民法第1145條),否則仍然無法剝奪兄弟姊妹的特留份喔!,因此,被繼承人若要保護另一半在自己過世後可以保有自己的核心遺產(例如生前一起住的房子),不至於流離失所,就可以於生前先立遺囑,在不剝奪兄弟姊妹繼承權特留分的前提下,記載往生後遺產之分配方法,限定另一半以外的繼承人只能分配房子以外的其他財產,達到讓另一半保有房產以安養晚年的保障。

三、生前贈與:
被繼承人如果想把遺產全部都留給另一半,也可以在過世前就把財產都轉送給另一半,這樣被繼承人過世時就因為沒有留下財產而不會有遺產分配的問題。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依法還是會被國稅局課徵遺產稅,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債務,那另一半還是要把被繼承人在過世前二年贈送的財產拿來還給債權人喔(民法第114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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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多力量大,柴多火燄高?最後老話一句:千萬別有幸入寶山,卻空手而回,希望這篇能提供你充份的燃料,與充份的智慧。
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


》小 畢 陪 您 閱 讀 生 活 中 的 好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