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機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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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不准許」當事人離婚 |

原告薄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於1999年2月5日登記結婚,1999年11月1日生育女孩李某甲,現已成年,2007年2月12日生育男孩李某乙。薄某某曾於2018年8月17日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判決不准許離婚,後雙方未和好,原告薄某某於2019年5月15日再次起訴離婚,要求未成年男孩李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撫養,用夫妻共同財產應得份額折抵撫養費。被告李某某辯稱尚有共同債務未清償,不同意離婚。

法庭徵求未成年男孩李某乙意願,其表示若父母離婚,願意跟隨母親薄某某生活,薄某某稱其無撫養能力拒絕撫養;而李某乙現跟隨父親李某某生活,李某某亦稱無撫養能力,不願意繼續撫養。

一、離婚訴訟是復合之訴。在離婚案件中,不僅僅是對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處理,而應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併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能夠成為決定法院是否判決准許離婚的直接因素。本案中:雖然原告薄某某系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李某某辯稱的共同債務問題可以另案處理,但還要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以實現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的家事審判理念。

二、父母拒絕或怠於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事實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義務必須履行。而本案原、被告雙方均一味地強調自己的客觀困難,推卸自己的責任,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父母拒絕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違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則。《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撫養未成年子女不僅僅是一種家庭責任,更是一種社會責任,不能因為個人私利而拒絕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本案原告薄某某僅考慮自己離婚的需求,而無視未成年男孩李某乙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其生活的意願,以無撫養能力為由拒絕撫養,被告李某某以尚有共同債務未清償為由拒絕離婚且不同意撫養未成年子女,是不負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表現,其行為均違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則,也與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相悖。

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時爭奪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案例較多,像本案中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情況少之又少。在此類離婚訴訟中,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應從離婚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中汲取教訓,而不應該只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地強調自己的客觀困難,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推脫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

雙方應該轉變思想觀念,反思自己的行為,著重致力於夫妻感情的修復或者在夫妻關係確實無法維繫時,為未成年子女提供優於現狀的生活學習環境,真正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著想,最終妥善解決目前存在的糾紛和矛盾。因此,本案中,雖然原告第二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基於家事審判的重要基本原則,維護公序良俗,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再次判決「不准許」雙方當事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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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


》小 畢 陪 您 閱 讀 生 活 中 的 好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