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機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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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都跟不孕相關 |

不孕可以當作離婚的事由嗎?有兩則法院的真實案例?

新竹有位呂姓男子娶了一位譚姓大陸籍配偶,婚後數年呂姓男子以譚姓女子罹有輸卵管阻塞不孕症之不治惡疾,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之離婚事由,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呂姓男子在訴訟中表示:自己的父親年屆九旬,多次催促在其有生之年,希望兒、媳可以幫他生個孫子安心,雖然自己跟太太曾做過兩次人工受孕,但由於太太被診斷出輸卵管阻塞,而無法成功,讓其備感傳宗接代之壓力。

不過這個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謂的「惡疾」,依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是指「麻瘋」、「花柳病及其他有礙於身體機能而為常情所厭惡之疾病而言;且司法院也曾經做出解釋:「單純之不育或不妊症。不能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7款所稱之惡疾。」因此,呂姓男子主張譚姓女子罹有輸卵管阻塞不孕症雖是事實,但並非法律所認定的「惡疾」,所以駁回呂姓男子離婚的請求。

另外一個值得討論的法院案例剛好也是新竹的一對夫妻。這個案例中的太太則是提出離婚請求的原告,她表示自己在婚前就曾經跟先生溝通因自己家族方面的疾病史,所以基於優生觀念而不打算生育,先生當時也同意自己的看法。

沒想到婚後公婆仍期待自己要善盡傳宗接代之責,自己也因此不再採取避孕措施,但是還是一直都沒有懷孕。沒想到先生竟懷疑她私下服用避孕藥,甚至曾向她表示:「如果妳不想生小孩,我就要找外面女人生?要離婚?」,結果後來經醫院檢查,才發現其實是先生精子數量及活動力不足的問題,導致她未能受孕。但她對於先生動不動就向她威脅要離婚,甚至表示要到外面找其他女人生小孩,覺得情何以堪,無論如何持續溝通協調都沒有用,因此在萬念俱灰下,決定訴請離婚。

被提起離婚請求的先生則是表示:太太婚前就說過不喜歡小孩,而且因為曾當過護理人員,看到生產的痛苦,所以怕生小孩,雙方在熱戀中,所以他才答應對方不生小孩。後來婚後兩年,家中父母還是希望夫妻倆能夠生育小孩,但在沒有避孕措施下,妻子卻一直沒有懷孕。他認為如果真想懷孕,做人工排卵以及精子萃取受孕,應該很容易成功,但太太問了別人的經驗,知道打排卵針的痛苦,堅決不做人工受孕,他也就不了了之,也主動告知父母自己的生理檢驗情形,讓他們不再啐啐念不生小孩的事,然而父母親基於養兒防老的觀念還是希望夫妻能去外面領養一個孩子。

法官則是在傳喚雙方家庭成員到庭作證後認為,既然本案中的先生確曾於婚前承諾太太不生育子女,婚後卻因父母的期待而改變態度,就兩造婚姻之規劃而言屬重大之改變,理應格外重視、充分溝通。然而先生卻在太太退讓後,未積極協助太太緩解與自己父母間就生育子女的歧見,任令太太一人獨自承擔未能生育,來自夫家長輩之壓力。也未能正視太太不願接受人工受孕方式的想法,還多次在兩人發生爭執時,即向太太提出離婚,未適當顧及太太的感受,有違夫妻相處之道。因此,太太主張兩人對於生育子女之觀念,已經足以動搖婚姻互信、互諒之基礎,的確有道理,因此判決雙方離婚。

其實,這兩個案例,雖然都跟不孕相關,但是就雙方主張的事實跟證據都可以發現,還是有很多其他生活中的溝通不良與觀念歧異,而最主要的就是一方不能站在對方的立場為對方想,也不能為了對方而自己的長輩抗爭,雖說可能長輩的想法也是為了晚輩好,但畢竟是小夫妻自己的人生與婚姻,導致感情生變,又何嘗讓晚輩過得比較快樂呢?還是寬心放手,婚姻的事,就讓兒女為自己做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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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人多力量大,柴多火燄高?最後老話一句:千萬別有幸入寶山,卻空手而回,希望這篇能提供你充份的燃料,與充份的智慧。
對了,小畢我也不是什麼「大師」,只是一個在農村長大的「庄腳崧」;小畢我也不是「花豹」,而是一個獨來獨往的「台灣虎斑犬」,喜賭成性,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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